賣家侵犯知識產權,電商平臺是否擔責?
首先,電商平臺自營店銷售侵權產品,則需要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其次,在間接侵權行為中,網絡經營者(網絡賣家)是真正的侵權行為人,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電商平臺只是客觀上對直接侵權行為起到了幫助作用而承擔侵權責任。
電商平臺對自己侵權行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電商平臺明知網絡賣家利用其平臺進行侵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對于電商平臺的間接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5條第二款、第三款作出了規定,該規定就是“通知——移除”規則,即為網絡平臺提供的侵權免責“避風港”規則。


